1、拍賣行接受客戶委托:房產的所有人作為委托人與拍賣行簽訂委托拍賣合同,拍賣行充當委托人的代理人,在接受委托后代表拍賣行主持拍賣。
2、拍賣的評估和估價:對拍賣房產進行評估和估價是拍賣前的首要準備工作,房地產評估師是唯一被認可的核定房產評估的專業人員,并對評估結果承擔相應責任。
3、確定拍賣房產的底價:指拍賣成交所需達到的最低價格,底價過高可能導致拍賣失敗,過低則會使委托人遭受經濟損失。底價確定后,相關各方應保守秘密。
4、確定拍賣日期:日期的確定與拍賣房產的產權、用途和數量有關。從刊登廣告到公開拍賣,間隔一般為一周左右,展示時間不得少于2天。
5、發布拍賣公告:公告是拍賣的必要程序,主要包括拍賣房產的相關信息、拍賣時間、地點以及其他必要事項。
6、審查競買人資格:參加房產拍賣的競買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,可以為自然人或法人,拍賣主辦單位需提供相應的資格證明文件。
7、競買人繳納保證金:在拍賣過程中,繳納保證金是成為競買人的必要條件之一。如果競買人競價成功,其保證金將轉為支付款項,如果競買不成功,保證金將全額退還。
8、組織拍賣會實施:拍賣會由主持拍賣的拍賣師、記錄員、監督拍賣實施的監拍員以及其他輔助人員一同進行。
9、拍賣品的權屬轉移:一旦房產成交,拍定者需支付拍賣款項和傭金,并簽訂拍賣成交確認書,從而完成房產的權屬轉移。購買者在從拍賣行或法院領取房產權屬轉移證明后,獲得該房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。